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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性恋的误解有哪些?对同性恋的正确态度应该怎样?[图]

qmy 2017-2-9 17:10:02 同性恋女同男同心理 我要评论(0)

其实同性恋并不是现代才产生的新鲜事物,早在几千年前就有同性恋发生,只不过那时候人们对于同性恋十分抵触,所以人们不敢承认,只是默默的保守秘密,但是几千年过去了,社会的进步,科学的证明,都说明同性恋并不是病态的心理,只不过跟异性恋不同的是,他们喜欢同性而已,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误解。

对同性恋的误解有哪些?对同性恋的正确态度应该怎样?(1)

1、对同性恋的误解

第一是“淫乱的污名”。同性恋好像特别容易淫乱。我想在某些同性恋身上确实如此,但是说整个群体都是淫乱的人,那么就言过其实了,简直是污蔑。

第二是“艾滋的污名”。很多人一提到同性恋,就马上想起了艾滋。这也不是事实。确实,同性恋感染艾滋,比率比异性恋大,但是从整个群体而言,我相信更多的同志在性方面是谨慎的、安全的。

第三是“滥情的污名”。常常在论坛看到什么“同性恋没有真情”之类的发言。从个体而言,失恋实在是不能避免的。从异性恋角度看,他们的失恋和离婚,也是很多的。但是个人恋爱失败,不能就等于整个群体就没有真情。

第四是“法律的污名”。同性恋没有同性婚姻法的保护。这确实是法律对同志不公平。至少很多国家已经通过了同性婚姻法,而我国在这方面是落后的。但是,有人进而说,在法律上,同志没有人权,同性恋很悲惨,这其实就是“法律的污名”。

婚姻法上确实有的缺陷,但是不能否认同志的“整体法律地位”――亦即同性恋作为中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宪法、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各种权利,如果权利被侵害,公民可以起诉、控告,而不论你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法律上有大体一样的权利,而不是“法律的弃儿”。

其实现在在某一些国家,同性恋已经是一个合法的状态,甚至是可以结婚的关系,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提升,通过上面的了解我们也可以看的出来,同性恋和所谓的肮脏还有见不得人其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2、正确看待同性恋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同时存在的“性偏向”,而并不存在角色倒错现象。同性恋指的是“对本身性别成员基础的或相对的吸引”。要打消大众对同性恋者的轻视,重要靠遍及的教导,其中既要有理性的关心,也要有感性的断定。同性恋心理有其做作性,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所认同。人们常把同性恋看作精力病,性反常,性倒错。在一个世纪之前,同性恋始终被以为是邪恶的“行为”。同性性行动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行,并在一些欧洲国度,包含英国,被定为守法。

很多人对同性恋群体觉得很好奇,总体来说,他们跟异性恋群体无异,由于这既然是“随机产生”的天然逆转,则并无法则可循。但他们又有一些共性:他们的才智均匀值在一般人之上,其中有些人相称高。

同性恋是一种庞杂的社会景象,男同性恋是指男性同性恋者,如何对待男同性恋?很多人并不懂得这个隐秘的世界,从而导致了曲解乃至憎恨都是很畸形的。同性恋是一种性取向。那些对与同性发生恋情、欲望或恋慕,称为同性恋者。同性恋有时也用来描写同性性行为,而不论参加者的性取向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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