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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的婚姻该支持吗?同性恋婚姻该不该支持?[图]

qmy 2017-2-13 14:28:55 同性恋男同女同婚姻 我要评论(0)

同性恋自从走在阳光下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承认自己是同性恋,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并认可同性恋结婚,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律,目前为止,仍然有很多人对同性恋结婚存在争议,那么同性恋的婚姻到底应不应该被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同性恋的婚姻该支持吗?同性恋婚姻该不该支持?(1)

1、你支持同性恋的婚姻吗

不支持:默认同性恋就是纵容混乱、艾滋病

基友们的基情生活是怎样的?男男互撸还好,最怕的是菊花被爆啊!!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爆菊花很容易感染艾滋病!

再加上这种非常态的情感如果被默许,那么这将对婚姻市场造成多大的混乱和竞争!!这是一个文化问题,也是个经济和社会和谐的问题。

支持:只要是真的有感情就没什么

人家两个人爱的如胶似漆似水年华的,和旁人无关,即使人们在意,也没有权利去干扰或不赞成。当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不过对于同性恋的人来说,他们需要的不是鄙视和被认为变态。同性恋也是人啊,也需要正常的生活,只是喜欢同性罢了。

当然了,同性恋在一起一定会受到比异性在一起更多的质疑和考验,这是必然的,因为人们周围的人都是异性恋,同性的爱情就会被认为是异常的,细胞的排异反应知道吗?每个人在大社会里都是一个小细胞。

就我国的文化而言,支持同性恋的婚姻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不过好在有开端,中间就会有坚持,同性恋也终将会有自己的权益。

2、反对同性恋结婚的原因

我反对同性婚姻。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有跟同性结婚的权利,因为婚姻制度本来就是为异性恋建立的。正如任何人都有权利洗澡,并不意味着一个男人可以进女浴室洗澡。

不承认同性婚姻并不妨碍同性恋者同居,也不妨碍他们通过接受赠与、遗赠获得对方的遗产,或者通过保险合同成为对方死亡赔偿的受益人。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恋就比基督教、伊斯兰教文化宽容;三十多年的强制计划生育的宣传和实践,更使得许多同性恋者和为同性恋辩护的人(如李银河)以同性恋不生孩子“减轻地球负担”而自豪。

相反,承认同性婚姻却会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致命打击。婚姻本来就是为异性结合而设,特别是为孕产妇的权利和孩子的权利而设,婚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没有理由适用于“同性婚姻”。

承认同性婚姻之后,下一步他们就可能要求三人婚了,因为用“一夫一妻”要求同性恋确实没什么理由。三点决定一个平面,三个人组成的同性恋婚姻可能跟稳固,除了可以用多数决定代替一一对抗外,第三人还可以在其中两个人发生矛盾时起到协调作用。异性恋受人的生理结构和男女平等观念约束,天然倾向一男一女,三人同床属于变态。但同性恋显然不受生理结构和男女平等观念约束。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同样是自愿的,而且不像同性婚姻受到祝贺那样瓦解婚姻作为继往开来起点的神圣性,不像同性婚姻受到祝贺那样使人类丧失对上一代和下一代的责任感进而丧失个人对人类的责任感。

除了要求群婚,他们还可能要求收养孩子。尽管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夫妻”收养的孩子性取向正常,但是这些研究样本太小,研究材料多是同性恋者提供的,从事研究的也是同情同性恋的人士。即使这些研究是客观的,性取向正常也不能排除这些孩子在对家里没有的异性的认识和交往上存在欠缺,以及他们幼年时期因为自己的“父母”与主流人群不同而承受的压力,不能完全置“言传不如身教”的古训于不顾。另外,这些小样本研究中收养孩子的同性恋者是冒着很大的社会压力收养孩子的,这或许是因为他们特别喜欢孩子,或许是特别想要将“同性恋夫妻也能养好孩子”证明给社会看。一旦同性恋婚姻得到法律认可,同性恋收养成为普遍现象,这些养好孩子的动因就会严重削弱。

有人说,“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者就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跟异性结婚,制造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可终身未婚的异性恋者也多的是,他们对异性有性趣而过着独身(包括非婚同居,下同)生活尚可忍受,为什么同性恋者对异性没性趣却非要跟异性结婚?我不是说没有同性恋者缔结异性婚姻过着痛苦的家庭生活,但是比例应该不高,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也未必能够消灭——一个“同志”很可能既想要同性“伴侣”又想要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而除了跟异性结婚外这是没有办法实现的。

爱情其实是没有办法用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异性间的爱情。虽然婚姻法鼓励相爱的人结成夫妻,但它无法保证夫妻长久相爱,婚姻法强调的其实是责任。婚姻本质上是为人类延续而产生的有利于子女的制度。同性恋不能生孩子,没有结婚的必要。

为什么婚姻法要强调责任、束缚爱情?因为婚姻不是简单的苟合,它承载着对家庭、家族、国家、人类的责任。正因为婚姻如此重要,所以婚姻不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最私密的关系,相反是最公开的私人关系!除了大宴亲友或教堂当众宣誓相爱外,绝大多数国家还要求在政府或法院登记公示,一些国家还要求婚礼前公告以便利害关系人指证禁止结婚原因。

我注意到一些人特别把同性恋者做手术时需要其同居配偶签字作为主张同性婚姻的理由。确实,同性恋者如果跟同性同居,通常远离父母,也没有孩子给他们签字同意手术。但是严格地说任何人没有处置他人身体的决定权,同意手术的权利只属于患者本人!当患者本人不能自由表达时,如情况不紧急应该等候监护人产生并征求监护人(通常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没有这些人时可以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意,如果情况紧急则医师完全可自作主张进行抢救,包括手术。紧急状态下医院的抢救行为构成特殊无因管理,如有必要可以违反家属甚至患者本人的意志,而被抢救过来的患者或者对患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仍应承担费用。医院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过错,与有没有家属签字其实没有关系。目前盛行的手术前要求患者和家属都签字同意的做法,在法律上并无必要性,不过是医院为了降低收费困难而自行采取的手段,有时甚至是医院把不必要的费用强加给患者或其家属的手段。

总之同性恋的事让上帝去管好,法律不要管,既不要歧视也不必给与特别的保障。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用同性婚姻一类的手段来降低同性恋者滥交带来的社会危害,我建议另行制定同居法,使长期同居者可以通过登记获得“准夫妻”的地位,其实也就是获得相互的继承权和另一方意外死亡的索赔权。婚姻登记予以公告,同居登记则不予公告,以示区别。这样不至于过度冲击婚姻法,削弱婚姻与生育的联系。至于立志做丁克的人,因为存在改变想法的可能,可以进行同居登记,也可以进行婚姻登记;同居登记后改婚姻登记的,或者已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婚姻效力溯及同居登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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